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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有过错的人用蒲做的鞭子抽打,只是为了使他感到羞耻,并不使他皮肉受苦。旧时用于宣扬官吏的所谓宽仁。
出处:《快心编》第十回:“我若将此重棒责之,岂不是伤其肌肤,而使彼贻忧日后耶!古人有蒲鞭示辱则可矣。”
用法:作宾语、定语;用于书面语。
例子:明·程登吉《幼学琼林》第一卷:“汉刘宽责民,蒲鞭示辱;项仲山洁己,饮马投钱。”
故事: 汉朝时期,官员刘宽为官清正,善于从心理上去治理他的辖区,他不用很残酷的刑罚,对于部下或百姓犯错时,只是用蒲鞭抽几下而已,让他自己感到羞辱,下次好知错必改。
对有罪过的人,只以蒲鞭稍加处罚,使对方能知耻改正。典出后汉书・卷二十五・刘宽传。后比喻为政仁慈宽厚,或指极轻的刑罚。亦作“蒲鞭不施”、“蒲鞭不用”。